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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19-11-04
名  称:三河市西华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河市西华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罚字〔2019002
当 事 人:三河市西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怀超
住所(住址)三河市李旗庄镇东兴庄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2月12日,我局接廊坊市局案件线索,反映三河市西华印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2月13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解国旭(R280400162、姚建姝(R33040039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由西华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怀超配合对该厂进行检查,检查时,西华印务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经营,该厂显著位置未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据廊坊市局线索,执法人员要求李怀超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第一人》一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李怀超提供的西华印务有限公司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第一人》一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无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公章,西华印务有限公司涉嫌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到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调查询问。李怀超在笔录上予以签字确认,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
2019年2月14日,经我局立案后,于2月14日对李怀超进行调查询问,李怀超承认西华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为泃阳镇化甲屯小学东侧,2018年8月李怀超将印刷设备搬至李
旗庄东兴村,装订设备搬至泃阳镇高各庄村,《印刷经营许可证》正
在办理变更手续,漓江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了《第一人》一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但李怀超并未将该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承认其未备案就开机印刷的事实,共印刷了4000册,每册印张9.5,含加放共计用纸39.768令,工价70元每令,费用共计2783.76元,利润大概10%,共计278元。西华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对李怀超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3、李怀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漓江出版社有限公司付印单,证明《第一人》一书的印刷数量;
5、《第一人》一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证明西华印务有限公司未将《第一人》一书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6、三河市西华印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登记地址不符;
7、执法过程录像壹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经过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当事人违规行为符合《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应给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其第二款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另参照《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二项“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的执行标准,另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参照《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执行标准第一项“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执行标准。
本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罚告字[2019]一第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19年2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278元、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并予以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缴纳罚款。(银行账号:5067000104001537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文化广和旅游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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